金华酥饼行业协会 
   
金华酥饼行业协会 产品服务

协会章程

类别:协会概况
展示形式:未选择

展示产品
  简介说明 浏览3641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简称“金华酥饼协会”。

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金华酥饼行业协会”,简称“金华酥饼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金华酥饼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与酥饼产业链相关的供应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门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见,反映企业要求,对全市的酥饼行业进行组织指导,珍惜和保护金华酥饼的信誉。树立行业形象,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同行的合法权益,调解同行之间的矛盾,制定酥饼行业标准,组织技术、经验交流)进行产品质量检查与评比,培训酥饼技术人才。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和开拓发展《金华酥饼》这个公共品牌,把金华酥饼做大做强,不但叫响金华,走出浙江,还要走出国门,出口创汇,不断提高《金华酥饼》这张金华城市名片的含金量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金华市国内贸易办公室(金华市国内贸易和粮食局)。协会行政管理部门为金华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330号。(老汽车南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开拓创新、共同保护和发展金华酥饼这个公共品牌的信誉。 
(四)制定金华酥饼行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酥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酥饼质量分级认证和地理标志注册认证。 
(五)配合劳动部门制定金华酥饼师的等证考核标准,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六)组织各类业务技术培训,产品质量评比,操作比赛,技术经验和人才交流,提供各种业务经营、产品质量、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集和编辑金华酥饼的有关历史资料及技术资料。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办理的事项。 
(八)对为金华酥饼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于损害金华酥饼品牌信誉的企业,提出批评,帮助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搞好行业自律,制定酥饼行业的行规行约,发挥协会的整体体优势开展行业问各种联谊活动,增强同行间的了解与合作,化解同行间的纠纷与矛盾,促进全市酥饼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加强与兄弟城市食品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组织会员赴境外访问,促进合作交流,提高金华酥饼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金华市范围内从事金华酥饼生产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单位,从事金华酥饼及地方名牌产品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研究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金华酥饼生产与经营的业主、厨师、面点师、酥饼师、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热衷于金华酥饼和地方名牌产品开发利用保护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填写会员登记表、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请求解决问题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4、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2、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如实提供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3、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4、对本协会发展事业提出建议、设想和措施;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长期脱离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或提出退会书面要求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同意退会。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又坚持不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法和其它重大事项;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之二以上理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责职: 
(一)讨论协会重大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表决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半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长的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带头并遵守并履行行业协会章程,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凝聚力和声望; 
2、热爱协会工作,把协会利益放在首位,乐于奉献、要有足够的精力研究协会的发展; 
3、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具有与群众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能胜任会长职责; 
4、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公益心和社会公信力,所在企业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副会长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2、所在企业在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规范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3、能联系群众,乐于为会员服务,为协会服务,在提高好自己企业的同时,更加关注协会的发展; 
(三)秘书长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业内具有广泛的公信力,熟悉本行业的业务; 
2、必须是全职,而且能独立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熟悉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和完成理事会各项决议; 
4、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一)会长的工作职责: 
1、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协会所有规章制度,支持秘书长工作; 
2、会长主持三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3、会长是协会法人代表,经理事会授权同意,可代表协会对外签订法律文书;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带头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5、会长每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6、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情况; 
(2)带领本协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3)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二)副会长工作职责: 
1、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2、副会长在理事会中分管一块(具体分工见理事会记录); 
3、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或受会长委托,可主持协会工作。 
(三)秘书长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章程》规定,协会会长主持协会工作,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分管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工作的实施; 
3、提出各种会议会务工作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参与督促和实施; 
4、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用或解聘; 
5、参与同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及时传达和反馈有关信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6、收集理事会及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向会长提出针对专项问题的讨论意见和解决办法; 
7、负责会员业务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评优质产品,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工作,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与问题,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8、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有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资助和损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常设办事机构的正常开支,每年从协会会员费收入中拿出20%用作支部党建经费,10%为工会经费; 
(二)协会会议召开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资料、会刊、业务书籍等支出; 
(四)奖励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 
(五)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木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决定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9月2日修改,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7日
行业频道: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

  其他产品
金华酥饼行业...
金华酥饼行业...
金华酥饼行业...
产品展示 放入收藏
援点 分享 首页 搜索 我
援点 分享 首页 搜索 我的